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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锦绣·育才中学附属学校章程
时间:2024-05-06 08:43:56        

杭州锦绣·育才中学附属学校章程


(本章程修订稿经 2010 年121日校董事会第 一 次会议表决通过,20141121日经拱墅区教育局同意备案,自20141121日起正式生效2021年 6月1日经拱墅区民政局同意备案,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2023年12月修改稿再次经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同意备案,自 2024 年 2月4日起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杭州锦绣·育才中学附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民办学校。学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由郜晏自愿举办经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200970号文件批准,取得九年一贯制办学许可证。学校在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注册登记,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单位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拱墅区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学校注册名称:

杭州锦绣·育才中学附属学校

第四条:学校地址为:杭州市拱墅区永固巷9号

邮政编码:310011

第五条:学校开办资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捐资者:郜晏中。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用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郜晏中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校举办者以其开办资金为限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学校的组织与行为、学校与举办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办学宗旨和范围

第九条:校的办学宗旨为: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学生个性差异,关注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坚持教育公平,关注弱势群体,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落实“双减”政策,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

学校秉承“红黄蓝”三原色文化,是育才文化的基本色,表达育才教育的初心原点

办学理念:让孩子因为我们而幸福,让我们因为教育而美好

校训:样样落实,天天坚持

校风:一身正气

教风:敬业是一种习惯

学风:坚毅

办学目标:学校秉承集团的办学目标,做中国民办教育的一面旗帜,世界基础教育的中国样板。

第十条:学校的办学范围是:九年一贯制学校近期(指5年)的发展规模为在校学生1000人,后期具体以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批准文件为准

 

第三章:党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建立中共杭州锦绣育才中学附属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锦绣育才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浙江锦绣育才教育集团委员会。

第十二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第十四条: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五条: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六条: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八条: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支部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章:董事和董事会

    二十条:学校董事为自然人。

    二十一董事由举办者推荐或更换(如系合作办学,应确定各举办者推荐董事的人数),并将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任期四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举办者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二十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二十三条:学校应当设校董事会,对学校举办者负责。学校首次董事会的召集人为举办者。召集人应在学校批准后的1个月内组织召开学校首次董事会。

二十四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须有三分之一以上曾经研究教育、或从事同级或较高级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相当经验者。

二十五条: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举办者的决议;

选举、改选、罢免学校董事长、副董事长;

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规定,以及举办者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六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学校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二十七条:董事长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校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校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3、签署校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5日内向学校董事会和举办者报告;

5、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十条;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校董事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2、校长提议、并有1名以上董事附议时;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也可召集临时校董事会议。

:董事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委派代表。

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1、董事长的选举、改选和罢免;

2、校长的选聘与解聘;

3、通过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方案

4、章程的修改。

条: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校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档案,由校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15年。

第三十四条: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学校校长对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学校校长列席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事会会议。

三十九条: 学校法人代表为董事长。

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章:校长

四十一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校董事会提出,报学校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学校董事会可以决定,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学校董事可以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学校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十二:学校校长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十三:校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四十四: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5、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校长为学校首席信息官(CTO)引领推进教育信息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6、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7、提议召开校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四十五:校长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学校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四十六:学校校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四十七条:校长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校长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校长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规定。

 

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坚持五育并举,实行精细化的德育管理。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全面负责,教师人人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第四十九条:学校根据《2022年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一)国家课程: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语文、数学外语、科学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道德与法治、信息科技、劳动

(二)地方课程:一二年级开设“杭杭州州”,3-6年级开设“人自然社会”。

(三)校本课程: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学生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国家课程、地方课程进行校本化实施“哲学大脑——让每个儿童的多元智慧闪光”的理念引领,开发相关的校本课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使学生学有所长。

第五十条:学校以全面实施小班化教育为抓手,加强特色班集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主管理的作用。班主任要完善班级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激发群体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体现通过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素质等宗旨。学生社团要让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发展空间,它应该是课堂教学的延展和深化,通过社团活动真正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

第五十二条学校坚持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各科教学规范和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 落实“师生六步教与学基本法”。学生六步学习法:预习落实、听课认真、作业独立纠错及时、考试诚实、多想多问。教师六步教学法:三次备课分层授课、全批全改、个别辅导、阶段测试、分析调整。倡导教师分层设计校本作业。作业布置要求做到精选和点评。严格作业审批、公示制度,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学校重视信息化教育,为学生提供优质的信息技术教育。学校将积极推动信息技术在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提高教育教学的效率和质量。学校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设施设备环境和平台,借助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之江汇教育广场等平台,为学生提供良好的信息技术学习和实践环境。培养学生的信息技术素养,能够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发展需求。学校将定期对教师进行信息技术培训,提高教师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此外,学校还将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师生的信息安全。

第五十三条: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学生推销各种未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进校书刊委员会批准的报刊、学习资料、教辅、活动用具等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五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大课间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学期举办不少于一次运动会或体育节。积极开展冬季长跑运动,让学生在运动中增强身体素质。

注重近视防控工作。学校坚持预防为主原则,把近视防控重点放在预防上。除建立设施设备保障机制之外,在教学上贯彻“晚点不作业”号召,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控制学生近距离用眼时间;教育上普及视力保护知识,培养学生科学用眼习惯;活动上落实学生体育活动时间,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宣传上加大宣传教育,利用学校主题班会、黑板报、广播讲话、家长会等形式向师生和家长进行视力保护的宣导。

第五十五条:在学生掌握必要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着力提升文化理解、审美感知、艺术表现、创意实践、信息意识等核心素养,帮助学生形成艺术专项特长。推动高雅艺术进校园,持续建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学校和基地。建立常态化学生全员艺术展演机制,大力推广惠及全体学生的合唱、合奏、集体舞、课本剧、艺术实践工作坊和博物馆、非遗展示传习场所体验学习等实践活动。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积极完善卫生工作制度,定期检查校园卫生情况。加强资金投入,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实施禁烟。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形成学生鲜明的个性特征,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学校对全校教师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同时将心理辅导与学科教学相渗透,坚持课堂教学融入学生学习心理理论,在坚持心理活动课的同时将学科教学与心理教育相结合,在学科教学中渗透。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管理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组织、领导学科组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学科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五十九条: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相结合。基于五育并举,以 “品德发展、身心发展、学业发展、审美素养、劳动实践” 五大维度与相关评价要点,推进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自评、互评、师评、 家长评等多个维度,发挥多元主体的积极功能以全员、全程、全方位的评价改革促进小学生个体与群体的发展。

  学生管理

六十: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六十一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展示活动。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根据阶段性成果,可以申报相应级别的奖项与荣誉,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十三:经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学生,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六十四学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成立各级评价小组,通过个人评价、家长评、小组评、教师评,最终产生结果。评价中力求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地做好综合素质评定工作,激励和引导学生不断进取,有效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档案。着力塑造体魄强健、学识扎实、习惯良好、人格健全、能力出众、意志顽强、人品端正、理想高远、信仰坚定的育才少年。

六十五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八章  教职工管理

 

六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当对其聘任的教师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职务实行评聘分离。

六十七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与其签定劳动(务)合同。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多劳多酬、重任重酬、优质优酬”作为薪酬发放原则。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新进教职员工一经录用即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首次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对员工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可根据本人意愿签订中长期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或本人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双方协商可解除劳动关系

新进教职员工在实际开始工作前,应与人事部门完成劳动合同、六不承诺及知识产权、保密的签署工作;学校将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其他协议的签署工作。

六十八:学校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六十九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 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教师的继续教育及培训应根据本校发展需要,以自主研修、在职进修、专业修炼为主。

 

七十为建立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人人争先、注重实绩、和谐向上的育才教师及干部队伍,建立公平、公正、奖惩分明的教师评价机制。每学年结束将对各部门的教职员工进行岗位考核,员工的工作表现鉴定按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个等级。考核结果将作为岗位聘任、职级评定、奖优罚劣的依据。

七十一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九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关系建设

七十二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法治、劳动、研学等各类教育基地,学校定期组织开展小公民教育活动。

七十三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学校家长委员会,各班设立班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 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四条: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五条: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六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章:财产、财务管理

七十七条:本单位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事会成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七十八: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示。

学校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七十九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八十: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折旧。学校当年的积余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

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十一条: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同时,对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学校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八十二:学校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校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校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八十三:学校应当在每一季度和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四条:学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展,盈余不得分红。投入人对投入本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八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八十六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十七条: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八十八条: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八十八条: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章:变更与终止

八十九: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九十: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九十一: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九十二: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九十三: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校组织清算。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九十四: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须序清偿:

1、应退学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九十五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学校终止后,由学校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十二章:修改章程

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修改章程:

1、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学校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举办者决定修改章程。

九十七:学校章程修改事项应经审批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学校登记事项的依法变更登记。

九十八:学校董事会依照举办者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学校章程。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章:附则

九十九:学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一百: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它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学校审批机关最近一次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一百零一本章程经20231214事会表决通过。

一百零二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一百零三: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

一百零四本章程自拱墅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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